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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各界热议集中在草案亮点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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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日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修正案草案》)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,这是继今年4月首次提请审议之后,《修正案草案》再次提
日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修正案草案》)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,这是继今年4月首次提请审议之后,《修正案草案》再次提请审议。
今年是《著作权法》施行的第30个年头。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,经2001年、2010年两次修改,对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,保护创作者、传播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记者了解到,自2011年启动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次修改工作后,相关话题热度不减,社会关注度持续走高。社会各界的热议集中在《修正案草案》的诸多新亮点上。比如,如何回应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需求;如何进一步提升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与力度;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与鼓励作品传播之间的关系等问题。
相较于一审稿,《修正案草案》二审稿将作品定义由"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"修改为"文学、艺术和科学等领域";将"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"修改为"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";将"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"修改为"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"。
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"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",草案一审稿将其改为"视听作品",这一修改受到广泛欢迎。此次二审稿又进一步细化为"电影作品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",并对电影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区分,对属于"其他视听作品"中的合作作品的归属,有约定的依约定,没有约定的由制作者享有,编剧、导演、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。
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,近年来,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"电影作品",划入"类电作品"也有些勉强。草案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,不仅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,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。
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、知名编剧王兴东曾多次参与草案修改研讨会,他认为,此次《修正案草案》始终以保护原创权利为准绳,肯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创新主体激发创造动力的实践成果,融合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版权公约相互接轨的原则。
站在编剧行业的角度,王兴东表示,影视剧本侵害编剧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一度泛滥成灾,造成中国电影的文学品位急剧下降,在未经编剧授权情况下,导演、制片人甚至演员都在随意修改剧本。《修正案草案》充分尊重了现行法的"修改权"与"保护作品完整权"在适用范畴、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的诸多不同,"修改权"和"发表权""署名权""保护作品完整权"四把"人身权杖",一个不少地守护着著作权人。
值得关注的是,互联网、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出现,为作品传播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空白,这些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新课题。一些委员提出,如人工智能和网络虚拟形象"创作"的作品如何界定著作权,在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。草案二审稿将"作品"定义中"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"的表述改为"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",建议对此条进一步明确,是否涵盖了这类新业态作品。
但有专家认为,世界各国在接纳新的作品类型时,均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。我国也需要谨慎考虑这一问题。
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认为,将某一智力成果视为作品,不仅是国内法视域下的问题,而且会受到国际层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。受最惠国原则的影响,如果我国对某一新型智力成果予以保护,而国外却对此新型作品不予认可,那么我国显然采取了一种较高的保护水平,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。
针对过去侵权案件维权成本高、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,草案拟对现行法加以修改,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10倍,由50万元提到500万元,另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,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或许可使用费为基数,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。
张洪波认为,"得不偿失"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。提高法定赔偿数额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,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,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,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。
文章来源:《各界(下半月)》 网址: http://www.gjqks.cn/zonghexinwen/2020/0819/60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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